Wednesday, March 14, 2012

Cultural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


As reported in Guang Min Daily

黃漢偉:等於阻止別人使用‧反對“興啊發啊”

2012-02-21 20:07

黃漢偉:文化民俗需推廣流傳,不適申請帶有保護性質的專利權。(圖:光明日報)

(檳城21日訊)“興啊、旺啊、發啊”是檳州首席部長林冠英的口頭禪,針對柔佛新山福建會館建議將新山古廟眾神出游的口號“興啊”、“發啊”申請專利權建議,檳州城市鄉村規劃及文化藝術委員會主席黃漢偉認為,專利屬於知識產權,文化民俗推廣流傳,鼓吹更多人廣為“使用”,以顯示其“軟實力”,而專利權則帶有“獨佔”的性質,因此並不適用在文化民俗方面。

不符承傳文化意義

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主要是為了保護一項“發明”或“創意”,若其他人要使用就必須付錢。若“興啊”、“發啊”獲得專利後,這等於是阻止別人隨意使用,與承傳文化的意義不符。

“其實不一定要申請專利,有關單位可以出書,介紹他們的歷史淵源,強調他們的文化民俗特色,將來即使別人使用或借用他們的口號,也顯示出他們的影響力。”

他指出,如今一些人將本屬文化民俗的事物申請專利,完全不符歷史根據。“就像源遠流長的端午節的粽子和塔香那樣,個人怎麼能申請專利呢?”

“即使是混合了各民族地區方言而產生的特殊語言,也不能申請專利,因為語言的本意就是為了互相交流,不能獨占。”

柔佛古廟眾神出遊活動歷史悠久,已成為新山標誌性的文化盛會,活動中各廟以充滿特色的花車參加遊行,圍觀民眾則吶喊助興。根據當地傳統,農曆正月廿一古廟出遊後,農曆新年才算結束。

新山福建會館會長拿督張寶文是於日前表示,眾神出游的口號“興啊”、“發啊”是源自新山古廟的眾神出游,因此相關單位應儘快申請專利權,以免遭人“捷足先登”並利用這兩句話賺錢。

起源難以考據

大馬文史工作者李永球說,在新馬印尼一帶,“興啊”與“發啊”是許多福建廟喜好的口號,因此這兩句話的起源難以考據,相信新山古廟不易申請專利權。

“太平廟宇活動喊‘發啊’的作活已有約百年歷史,而馬六甲則多是喊‘興啊’,此外,印尼峇眼亞比、新加坡的慶典也喊‘興啊’,中國文化大革命時期則出現文化民俗斷層,因此,‘興啊’與‘發啊’字眼從何而來,根本無從考究。

律師:語言字句無專利權

律師林安邦說,由於“興啊”、“發啊”是日常生活常用的字眼,並不是柔佛古廟出遊才出現的文字,因此不太可能獲得專利權。

他指出,專利權擁有排他性,一旦獲專利權後,其他人將不准使用,若讓柔佛古廟享有“興啊、發啊”專利權,這等於禁止其他人說出這兩個字詞。

“一般來說,語言字句使用並沒有專利權,如果大家都為某字詞口號申請專利,那公眾每天講話都可能‘侵犯別人的專利權’了。

他補充,專利與註冊商標是完全不同的概念。“可口可樂(Coca Cola)這個名稱組合是從不存在,由該公司提出,所以他們可以為這名稱作為商標申請專利。”

“試想一下,‘我接受唔到咯’這句話已經成為許多年輕人的口頭禪,如果有人以自己以“發明”了此“經典金句”,因此申請專利權,那以後大家都不能說這句話了。”


你知道嗎?
保護專有權益

當某人發明或創作出一種“史無前例”的物品或方法後,為了保護專有權益,可向政府提出申請,經過審查認可後,即可獲得專利權。

專利與商標及版權同屬知識產權,是對一項“發明”

而授予的一種專門權利,“發明”所指的是提出開發出一項史無前例的新技術解決方案或產品,帶有“排除他人使用”的占有權,若他人要使用,必須付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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